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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乡村振兴局机构职能(过渡期内)

  • 发布日期:2021-08-2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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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统筹协调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稳定,根据国家陆续出台的衔接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衔接政策。

(三)组织开展减贫和乡村振兴领域理论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参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

(五)参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指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统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七)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相关工作,承担乡村振兴督导、检查具体工作。

(八)组织开展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

(九)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宣传工作。

(十)组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乡村振兴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帮扶和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配合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相关工作。

(十二)协调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帮扶工作。

(十三)协调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指导市县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十四)协调推动金融支持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十五)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参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十七)参与牵头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选派管理有关工作。

(十八)配合参与全国乡村振兴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全省乡村振兴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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