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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41-9/2018-6065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9-04 13:43 文 号:中共海南省委文件琼发〔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09-11 13:43 主题词: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对我省脱贫攻坚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始终把脱贫攻坚作为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全面提升脱贫质量,切实提高贫困人口获得感,确保到2020年全省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好基础。

(二)任务目标

目前全省共有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3.3万户、贫困人口12.26万,未出列贫困村83个(含35个深度贫困村),未脱贫摘帽国定贫困县(市)5个,全省贫困发生率为2.2%。分三年完成脱贫及巩固提升任务:

2018年为脱贫攻坚整改年,实现保亭、琼中2个国定贫困县摘帽,83个贫困村脱贫出列,8.3万贫困人口脱贫。

2019年为脱贫攻坚决战年,实现五指山、临高、白沙3个国定贫困县(市)摘帽,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全省消除绝对贫困。

2020年为脱贫攻坚决胜年,全省脱贫人口、出列贫困村、摘帽贫困县(市)脱贫成果全面巩固提升。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脱贫。

(三)基本原则

坚持现行扶贫标准。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确保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上安全住房。既要尽力而为、不降低标准,也要量力而行、不擅自拔高标准。

坚持精准扶贫方略。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把各项脱贫措施精准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人,做到扶真贫、真扶贫,脱真贫、真脱贫。

坚持脱贫质量为先。始终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力争识别和退出精准度达到全国前列、返贫率降至全国最低。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不急功近利,不好高骛远,更加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夯实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的基础。要合理确定脱贫时序,不搞层层加码,不赶时间进度、搞冲刺,不搞拖延耽误。大力防范扶贫工作中的资金风险、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等,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脱贫攻坚,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底线目标,推动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相结合,使贫困群众共享美好新海南建设成果。

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发展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推动脱贫攻坚与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相结合,与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相结合,以最好的资源吸引最好的投资者,积极探索把绿水青山变成贫困群众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

二、着力实施十大工程,精准帮扶到户到人

(四)实施产业扶贫工程

帮助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增收。千方百计提高贫困户的产业覆盖率,2019年达到100%。推广陵水经验,鼓励贫困户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庭院经济“五个一”,即一块林地、一片果园、一块菜地、一群畜禽、一门技术,大力推广今明两年就能见效的种养业和加工制作等增收产业。借鉴琼中做法,对贫困户家庭经营纯收入当年达4000元以上的,每户奖励1000元用于发展生产。打造百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建设100个“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贫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

实现贫困户产业组织化全覆盖。推广临高、五指山、屯昌等市县“经营主体+合作社+贫困户”的做法,引入企业等经营主体,采取土地流转、股份合作、订单帮扶、劳务用工、技术服务等方式,构建与贫困村、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脱贫攻坚期内,优先将带贫经营主体纳入“农保贷”政策范围给予无抵押贷款支持,对其用于带贫产业的项目贷款,每稳定吸纳带动1户贫困户,可在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单个经营主体获得财政贴息扶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拓展完善定安、万宁等市县扶贫资金股份化的做法,大力推行村社合一、统一经营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由村“两委”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现贫困村全覆盖。到2020年,贫困户100%加入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实施农村低保对象产业扶贫“自强行动计划”,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产业帮扶面2018年达到70%、2019年达到100%。(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民政厅,各市县)

拓宽贫困户农产品销售渠道。省供销合作联社牵头组建贫困户农产品销售公司,统筹协调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公共机构食堂等与贫困村建立直接产销关系,鼓励其他采购配送实体企业优先采购配送贫困地区农产品。各市县农产品销售市场免费为贫困户提供摊位,促进贫困户农产品就近就地销售。推广白沙电商扶贫经验,优先在贫困县(市)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升已建300个贫困村电商服务站的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

创建扶贫济困型共享农庄。推广保亭县扶贫济困型共享农庄建设经验,引导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投资主体共同建设共享农庄,使农民转变为股东、农房转变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为期货、消费者转变为投资者,让贫困户获得保底分红、浮动收益和劳务收入,实现“造血式”精准扶贫。每年创建共享农庄不少于70个。落实贫困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积极推进贫困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力度,健全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把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到人。(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各市县)

将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市)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审计厅)

(五)实施旅游扶贫工程

创建旅游扶贫示范村。2018—2020年,分年度在全省建设100个旅游扶贫示范村。通过科学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配给必要建设用地指标,积极引入企业参与贫困村乡村旅游开发,配套建设旅游咨询服务点、乡村民宿(旅馆)、自驾车营地、骑行客栈、旅游厕所、旅游商品销售点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牵头单位:省旅游委;责任单位: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

分类开展旅游扶贫。对全省贫困村进行旅游资源普查,精准开展旅游扶贫。对拥有丰富旅游资源的贫困村,加快推进乡村旅游点打造。对旅游资源一般,但可以为景区、宾馆、旅游小镇、乡村旅游点等提供服务的贫困村,通过提供土特产品、商品、配套服务等增加贫困户收益。对既没有旅游资源又不能提供服务的贫困村,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到旅游企业就业,实现脱贫。动员全行业充分参与旅游扶贫开发,发动100家旅游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帮扶。推广建设类似什寒村、什进村的旅游扶贫项目。(牵头单位:省旅游委;责任单位:省工商联,各市县)

开展旅游商品扶贫。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将我省黎锦、黎陶、椰雕、南药、热带特色农副产品等进行包装和质量认证,开发转化为旅游商品,每个市县每年至少推出35件旅游商品。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有序推进在全省3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小镇、3椰级以上乡村旅游点、“海南礼物”专卖店设立贫困地区绿色农产品和旅游扶贫商品销售区(点)。(牵头单位:省旅游委;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民宗委、省质监局,各市县)

(六)实施就业扶贫工程

大力开发就业扶贫岗位。统筹由政府出资的各类就业扶贫岗位,对“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优先安置,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护林、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岗位,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有1人就业。到2020年底,全省为贫困家庭开发各类就业扶贫岗位不少于2万个。各级各类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保安、保洁、收发、绿化、停车看管等后勤服务性岗位,要拿出50%的比例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就业扶贫岗位的后续管理,防止虚设岗位、变相发钱。(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市县)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和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落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奖励和社保补贴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落实对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奖补政策,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进城镇、进景区、进园区务工就业。开展贫困户创业典型评选活动,到2020年底全省培育创业典型不少于500个。(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委,各市县)

强化对贫困家庭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通识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贫困人口都能得到免费培训,确保有就读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意愿符合条件的贫困“两后生”都能免费入学就读。到2020年底,全省各单位累计培训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万人。强化培训后就业推介,提高就业率。加强就业扶贫载体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业。加大劳务输出力度,推广乐东就地就近提供就业服务的经验做法,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到2020年底,全省为贫困家庭开发各类岗位对接活动不少于600场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各市县)

(七)实施生态扶贫工程

推进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扶贫。推行东方市护林、造林、用林等扶贫增收模式,以中部山区为重点,支持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公益林管护,到2020年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新增选聘生态护林员岗位2000个,林业经营主体为贫困人口提供稳定就业岗位1000个。深化贫困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贫困人口将林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入。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鼓励贫困人口通过投工投劳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提升贫困人口收入。(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赤田水库(保亭县与三亚市)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力争在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和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本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保护生态的贫困县(市)获得更多收益。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积极实施生态移民。对生态核心区、江河源头、水源保护地、公益林保护区、热带雨林生态保护红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内的贫困村和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实施生态移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重点推进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统筹生态移民搬迁安置住房、产业、就业、土地、教育、医保等政策,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建立跨行政区域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机制,优先选择靠近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鼓励实施整村整组搬迁。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建设生态移民搬迁计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市县)

(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坚决“不让1人因贫失学辍学”。强化市县政府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落实辍学报告和动员复学制度,实施“双线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上学。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关爱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落实好国定贫困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严格执行我省贫困家庭学生特惠性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学前、义务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全资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

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扩大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资源,到2020年,每个乡镇、农场场部区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提升对贫困地区残疾儿童教育支持力度,到2020年全省建成7所特教学校。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加强学校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

加强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改善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国培计划”海南省项目的改革创新,每年培训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农村教师5000人。每年招聘500名左右特岗教师,重点充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鼓励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设立贫困地区教育基金,用于表彰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

(九)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贴。贫困人口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五道防线”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90%以上,患25种慢性病的贫困人口门诊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80%以上。特困人员医疗费用100%报销。实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

提升贫困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全面建成从三级医院到市县医院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设立一个全科医生特岗。(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

实施好重大疾病综合防控和大病的专项救治。加强对贫困地区慢性病、常见病的防治,重点做好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做实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和家庭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2020年实现专项救治大病贫困患者应治尽治,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农村贫困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加强农村人口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从源头上减少因病致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实施危房改造扶贫工程

精准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危房改造台账,改造一户、销档一户,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2018年完成2.5万户,2019年完成1.15万户及动态调整新增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严格鉴定危房等级。危房鉴定工作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鉴定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各市县)

严格危房改造标准。严格执行危改房建筑面积标准,确保贫困户危房改造既不超面积、也不少面积。对于面积超标的危改房,一律不予批准建设(一次设计分步实施除外);对于贫困户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整改通过后方可建设。严禁豪华装修,避免因建房负债致贫返贫。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坚持建新房拆旧房,新房搬迁入住3个月内拆除旧房,属共有住房或联排房屋的,可予以保留,但危改户不能继续使用旧房。引导贫困户优先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危房改造加固技术。鼓励通过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兜底解决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具备条件的村庄,按照市县总体规划要求,在村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安排宅基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分配入住。严格执行危房改造财政补助标准,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至“一卡通”账户。严格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各市县)

(十一)实施综合保障性扶贫工程

统筹各类保障措施。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动态管理机制,落实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政策,到2020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保率100%。(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各市县)

健全低保、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探索统一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体系。实施兜底救助保障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应保尽保,2018年对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实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全覆盖,深入推进低保信息公开。2019年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提出救助申请。2020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对农村贫困人口遭遇急难事项,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县)

做好贫困家庭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继续推进贫困老年人保险工作,为我省60岁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将贫困家庭中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落实帮扶责任人制度,强化家庭监护职责,贫困家庭的困境儿童全部配备帮扶责任人。(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妇联,各市县)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和提高补贴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集中托养等多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等服务。让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按相关规定免费适配辅助器具。逐步推进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继续扶持具备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对吸纳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确保到2020年全省适合入学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达到95%。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各市县)

(十二)实施精神扶贫工程

坚持志智双扶。脱贫致富电视夜校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培育“人穷志不穷,脱贫靠自身”“脱贫光荣”等思想观念,防止政策养懒汉、助长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等不良习气,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引导贫困户“自立自强”。总结推广脱贫典型,宣传表彰自强不息、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带动贫困群众。实施贫困家庭在学子女“励志教育”行动,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牵头单位:省夜校办;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各市县)

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建立阶梯式生产奖励制度,鼓励贫困群众投工投劳。推广“脱贫攻坚惠民超市”等自助式帮扶做法,实现社会爱心捐赠与贫困群众个性化需求的精准对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商务厅,各市县)

建立道德评议激励约束机制。组建村道德评议委员会,将贫困户受资助待遇及有关村民待遇与道德表现挂钩,制定道德激励约束措施,对不等不靠、勤劳致富及身残志坚的贫困群众,颁发“自强之星”等荣誉奖牌,列入道德红榜;对好逸恶劳、失信不孝、懒散等要、自私缠闹等贫困群众,列入道德黑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各市县)

推进乡村文明大行动。制定村规民约,在贫困地区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开展对高额彩礼、薄养厚葬、子女不赡养老人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发挥传统文化的教化作用,深入推进“送琼剧下乡”“送电影下乡”,加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提升贫困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获得感。将扶贫领域诚信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将不履行赡养义务、虚报冒领扶贫资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

(十三)实施社会扶贫工程

全面提升定点扶贫工作水平。落实定点扶贫工作责任,把定点扶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点,明确具体帮扶项目和帮扶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既定时间内完成帮扶任务。定点扶贫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帮扶工作,加强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考核。强化定点扶贫牵头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定点扶贫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定点扶贫单位,各市县)

扎实做好军队帮扶工作。加强军地脱贫攻坚工作协调,驻琼部队要积极承担帮扶责任,参与扶贫行动。协调军队系统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市)县级医院,深入贫困村送医送药、巡诊治病。帮助培育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脱贫致富带头人。把军队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双拥”共建评比活动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军区;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

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切实落实省属国有企业精准帮扶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对接市场、安置就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深入实施“百企帮百村”提质增效行动,实施统一战线组织扶贫,推进结对帮扶、村企共建,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通过设立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持续开展“光彩行”活动,提高精准扶贫成效。对符合条件的帮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财政贴息和用地、用海政策支持,落实社会扶贫资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建立统战、民政、扶贫、社会组织工作联系机制,实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

倡导各种形式的扶贫志愿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扶贫志愿者服务活动。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文明办、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工商联等要在贫困家庭实施“国奶工程”“耳聪工程”“事实孤儿”爱心救助等社会扶贫公益项目。推进扶贫志愿服务制度化,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建常态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加快“中国社会扶贫网”的推广与运用,充分发挥“海南社会扶贫网”作用,运用扶贫供需对接平台,逐步动员全省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爱心人士注册,并与贫困户对接认领任务,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文明办、省工商联、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各市县)

三、着力开展四大行动,推动贫困地区到村到组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开展交通扶贫行动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路网”建设。到2020年,在贫困地区基本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转移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县乡公路建设支持力度。以示范县创建为载体,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三年内在贫困地区完成300公里自然村通硬化路、1000公里窄路面扩宽、600公里生命安全防护、180座农村公路桥梁建设任务,确保到2019年实现具备条件的自然村100%通硬化路、100%解决农村公路安全防护问题,到2020年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到2018年底实现五指山市通高速公路,到2020年实现白沙县通高速公路。改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景区的交通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各市县)

(十五)开展水利扶贫行动

积极推进贫困地区“水网”建设。科学制定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城镇周边供水管网进一步向贫困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0年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和供水保证率分别达到99%、85%和90%,确保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扶贫对象不漏1村,不落1人。加快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水利建设。新建或修缮改造一批小型水利设施,解决贫困地区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农田有效灌溉率达52%。实施贫困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牵头单位:省水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六)开展电网和光网扶贫行动

改造升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全面提升配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解决农村电网低电压、重过载等存量问题,到2020年实现贫困村全部通动力电,力争乡村户均配变容量达到2.1千伏安,贫困地区供电服务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建立用电帮扶联系点和贫困户用电档案库,为贫困村和贫困家庭定期检查用电设施。加快实施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的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将我省符合条件的贫困村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县)

推进贫困村光纤宽带网络和高速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提高光纤宽带网络接入速率。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推出资费优惠举措。(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海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各市县)

(十七)开展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用三年时间整治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实现600个贫困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开展贫困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贫困村配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保洁员,保持村容整洁。开展贫困地区农村户厕改造,配建公共厕所,同步做好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2018—2020年,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开展贫困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等一并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2018—2020年,每年分别完成15%、40%、45%的任务量。改进贫困地区农村畜禽散养方式,实现圈养、集中饲养。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村内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统筹推动村庄主要出入口、主要村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照明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

四、着力强化五大支撑,助力精准脱贫攻坚行动

(十八)强化财政投入支撑

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科学做好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确保年度增幅不低于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增幅。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2018 2020年,省财政每年按照省本级年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期增量的15%,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支持市县结合脱贫攻坚任务统筹安排使用。加大教育、医疗等与脱贫攻坚紧密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深入推进贫困县(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对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37项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省财政严格落实对贫困县(市)的切块下达和增幅保障要求,由贫困县(市)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加快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全面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研究出台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动态监控。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通报约谈制度,确保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不低于95%。规范扶贫领域融资,坚决查处打着扶贫旗号违法违规融资的行为,杜绝借扶贫名义为其他项目举债融资。对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将扶贫资金列入财政监管重点,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专项扶贫资金检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尤其是到户到人的资金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十九)强化金融支撑

优化扶贫再贷款使用管理和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优化扶贫再贷款管理模式,2018 2020年发放扶贫和支农再贷款7.8亿元以上。持续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体制机制建设,5家大型银行二级分行和海南银行、省农信联社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团队)不少于50个。拓展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到2020年乡镇机构覆盖率、贫困县(市)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均达100%,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牵头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各市县)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每年扶贫小额信贷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办理贫困户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管控,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健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牵头单位:海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责任单位:海南保监局、相关金融机构,各市县)

加强扶贫防贫保险。稳步推进天然橡胶“保险+期货+扶贫”模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天然橡胶价格(收入)保险制度。继续开展贫困户农房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动防返贫保险尽快落地。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橡胶风灾指数保险和深海网箱养殖风灾指数保险,鼓励开发新型气象指数保险,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牵头单位:海南保监局;责任单位:海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相关保险业金融机构,各市县)

(二十)强化用地政策支撑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发展用地。将贫困地区建设用地纳入市县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建设用地需求。在贫困地区推广文昌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启动并扩大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对5个国定贫困县(市),每年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将贫困地区建设美丽乡村,发展共享农庄、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每个旅游扶贫示范村配给旅游经营和服务设施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村集体资产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与旅游开发经营主体合作建设旅游经营和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林地保护等级管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指导贫困地区做好涉林脱贫攻坚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环境评估等工作,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优化用林审批服务。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生态移民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调剂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向贫困地区倾斜。贫困地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结余指标,允许在省内调剂使用。建立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省域内调剂机制,探索推进跨省域调剂。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补充和改造耕地项目,优先用于补充耕地统筹,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用于支持脱贫攻坚。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两权”抵押试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制度。(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规划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加大对贫困地区人才的支持力度。对贫困县(市)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全省各级每年选派80名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开展贫困县(市)乡与省(市县)直机关双向挂职锻炼。实施人才扶贫计划,每年选派约150名教师、500名卫生人才、170名科技人才(含科技副乡镇长和非挂职科技支援人员)到贫困县(市)开展工作,选派一批优秀文化工作者到贫困县(市)提供服务。继续实施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奖励制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

推行省、市县、乡镇三级科技扶贫联动模式。加大贫困地区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实施一批具有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科技扶贫项目,建设100个科技扶贫示范村、1000个科技扶贫示范户。实施科技人员结对帮扶脱贫行动,发挥“农老师服务团”作用,实现对全省贫困村结对帮扶全覆盖。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畜禽防疫、土壤改良等服务,重点攻关严重影响贫困群众增收的槟榔黄化病、香蕉枯萎病、柑桔黄龙病、耕地地力下降等问题。(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县)

(二十二)强化法治支撑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建立精准扶贫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贫困群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间纠纷调解服务全覆盖,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充分发挥“12317”监督举报电话、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作用,贫困群众凭贫困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对每个贫困村派一名律师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讲解贫困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法治理以暴力手段“闹贫”“闹保”、子女不赡养老人、违规分户“争贫”等问题。制定产业扶贫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应对措施;依法纠正户贷企用、违规用款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市县)

五、着力完善三大机制,夯实脱贫攻坚基础性工作

(二十三)完善精准识别和贫困退出机制

严格精准识别,做到“应纳尽纳”。正确履行识别标准和程序,提高精准扶贫动态管理水平,扣准“第一粒纽扣”。每年对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户、特困人员、危房户等人群和申请未纳入的人员、已脱贫人口开展一次大排查,凡是符合贫困户条件的,一律按识别程序给予纳入,降低漏评率。各乡镇建立入户调查常态化机制,村委会建立农户基本情况台账,重点对边缘户、因病因灾等家庭变故易返贫的脱贫户实施跟踪监测,做到“返贫即入”。充分利用海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每年组织两次贫困人口数据比对,对发现问题人群或群众意见大的贫困户及时开展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降低错评率。建立各大医院向乡镇反馈农村患者大额医疗费用的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农户可能因大病致贫情况。(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

严格精准退出,做到“脱贫即出”。全面建立退出验收制度,严格执行退出标准、程序,提升退出质量。各市县制定脱贫户巩固提升方案,对脱贫人口制定切实可行的巩固提升措施,降低返贫率。出台《海南省贫困县脱贫退出检查评估方案》,严格开展省级核查评估,确保5个国定贫困县(市)高质量脱贫摘帽。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贫困县(市)、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相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统筹做好边缘群众和贫困群众的帮扶。(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市县)

(二十四)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推广三亚市运用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的经验做法,加强大数据分析功能及数据运营,强化扶贫信息及时更新、系统分析和结果运用。持续推进行业数据共享,通过系统对接、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户籍、教育、健康、就业、社保、住房、银行、农村低保、特困、土地、林权、车辆等信息与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有效对接,实现与行业部门共享联动及问题处理闭环。加快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功能,优化省级平台、电子扶贫手册与国扶办系统数据同步及比对预警功能,确保大数据平台信息与贫困户扶贫手册信息一致。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对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的趋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实现对各类帮扶措施的预警监控。开发扶贫数据填报系统,提高数据填报效率和精准度。(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县)

(二十五)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机制

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统一各市县项目库建设标准,在建好2018年项目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审定、省级备案”四个流程,筹划好2019年和2020年项目入库工作,将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落实好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各市县)

六、着力落实五大保障,加强和改善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强化脱贫攻坚五级战斗体系

实行“战时”体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村扑下身子”工作机制,强化党政同责,压实五级责任,确保各级作战体系高效运转、发挥作用,有效防止压力层层递减。各市县要把脱贫攻坚摆在突出位置,5个国定贫困县(市)和6个扶贫重点市县要以脱贫攻坚统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党政正职每个月至少要有5个工作日用于扶贫。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要全力投入脱贫攻坚,切实加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基层三级脱贫攻坚战斗队管理,打通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发挥钉钉系统管理作用,压实战斗队员责任。贫困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必须有扶贫工作队员住村开展工作。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脱贫攻坚职责。(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市县)

健全脱贫攻坚调研遍访工作机制。省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2次深入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联系点开展工作。市县党委书记每年至少1次遍访贫困村,乡镇党委书记每年至少2次遍访贫困户,村党组织书记要经常深入贫困户,熟悉遍访对象基本情况、愿望需求、帮扶措施和存在困难等,及时解决问题。(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市县)

(二十七)把贫困村党组织建成脱贫攻坚坚强战斗堡垒

切实提升贫困村党组织的组织力。大力整顿贫困村软弱涣散党组织,每年对贫困村党组织开展摸排、逐村研判,对封建家族势力、地方黑恶势力、违法违规宗教活动侵蚀基层政权的非法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打击;对软弱涣散、不团结、不理事的,或者无力精准脱贫的村“两委”班子,分批集中进行整顿提升,并作为包村部门、第一书记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完成不脱钩。突出选好配强贫困村党组织班子,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的党员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从县乡公职人员中派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大在贫困村青年农民、外出务工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每两年至少发展1名年轻党员;建立健全回引本土大学生、高校培养培训、县乡统筹招聘机制,为每个贫困村储备1至2名后备干部。支持党员创办领办脱贫致富项目,完善贫困村党员帮扶机制。推进贫困村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选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2018年起,新选派的第一书记,原则上省直单位应为优秀处级干部或处级后备干部,市县单位应为优秀科级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对脱贫攻坚难度大的深度贫困村,直接选派处长、科长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压实市县党委组织部和

乡镇党委直接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第一书记日常管理制度。强化省直机关、省属高校、国有企业等第一书记选派单位跟踪指导和保障支持责任,落实项目、资金、责任“三个捆绑”。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派出单位跟踪管理第一书记情况进行一次集中通报。(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第一书记派出单位,各市县)

(二十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脱贫攻坚典型经验,宣传我省脱贫攻坚取得的显著成效,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精神动力。组织省内主要媒体持续开设“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新闻专栏,在“10•17”扶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推出大型综述报道、系列评论文章;开设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网上课堂,策划设计网民喜闻乐见、适合移动互联网传播的新媒体作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基层先进党员、致富带头人等宣讲队伍,深入开展“脱贫课堂”、典型经验报告会等活动。围绕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丰富实践,推出一批户外公益广告,创作一批文艺作品,推出电视纪录片和主题图书。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大比武”活动,奖优警劣,进一步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各市县)

(二十九)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坚持“五个绝对不允许”,落实好《关于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继续深化扶贫领域“四个”专项整治,抓好直查快办、督办督查、交叉复核、工作例会、每月通报、通报曝光和警示教育等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七项”工作机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作风大整治,专查脱贫攻坚中不落实、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持续强化巡视巡察,把脱贫攻坚作为巡视巡察监督重点内容,加大边巡边改力度,强化常态化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对扶贫领域责任部门的长效监督机制,突出抓好产业发展项目、工程资金拨付、扶贫物资采购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的监督工作。紧盯扶贫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进展、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情况开展监督的再监督,对出现问题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从严问责。(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委;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县)

(三十)加大脱贫攻坚战激励和问责力度

改进扶贫考核监督评估方式,注重实效。省级对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未经省里批准,各市县不得开展第三方评估。在市县乡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加大5个国定贫困县(市)和6个扶贫重点市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权重。加强脱贫攻坚督查,9个省委脱贫攻坚战督查组要聚焦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以及帮扶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每周上报一次督查工作动态信息,每月上报一次督查工作进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能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作用,形成脱贫攻坚大监督格局。(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审计厅、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坚持奖罚分明,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奖励方面,对在国家、省级考核评估和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责任中取得明显成绩、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重奖。对综合评价等次为“好”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扶贫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定点扶贫成效考核等次为“好”的帮扶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且表现突出的贫困县(市)党政正职及分管领导予以重用;对在脱贫攻坚中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基层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破格提拔;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好、表现特别优秀的贫困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按照有关程序选拔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对定点扶贫成效考核等次为“好”的帮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得国家脱贫攻坚奖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并对符合条件的提拔使用。制定脱贫攻坚奖励办法,设立全省脱贫攻坚奖,评选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及时给予个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干部提拔重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扶贫工作表现优秀的。在处罚方面,对在国家、省级考核评估和落实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责任中履职尽责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重罚;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的市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县分管领导;对综合评价等次为“较差”的市县,由省委分管领导约谈市县主要领导;对定点扶贫考核等次为“一般”或“较差”的帮扶单位,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集体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要公开通报、媒体曝光。对派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年度或任期考核等次为“一般”“较差”或被召回撤换、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派出单位,年终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同级组织部门约谈其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有两次以上诫勉谈话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在国家考核评估中被点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党员干部,要落实责任追究,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干部在脱贫攻坚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问责处理注重事实、定性准确,切实做好容错纠错。(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纪委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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