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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5-08-3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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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加强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工作考核内容

(一)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办党政一把手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和完善办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定密。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4.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负责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6.总结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处室和个人。

7.支持保密部门及保密员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员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各处室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国家秘密事项。

5.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办保密领导小组备案,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事项。

7.不准与亲人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或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及办保密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奖惩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办保密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1.在保守国家秘密安全中作出成绩的;

2.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举报,避免减少损失的;

3.涉密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4.凡对新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能及时反馈,并采取保密措施切实保密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由各处室申报、或由办保密领导小组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同时将保密工作列入公务员年度综合考评,评比先进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办保密领导小组予以责任追究

1.各处处长及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办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及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责成整改,不认真改进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或玩忽职守,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致使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3.由于保管不善或无意中失泄密的;

4.明知是保密事项,不采取保密措施,致使失泄密、或有意失泄密的。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对其个人当年不能提职晋级,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并视其错误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影响和情节轻重,由办保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提请有关方面予以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或降级、或给予必要的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解除领导职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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