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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6-20 19:08
  • 来源:

琼扶办发〔2019〕11号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扶贫办,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修订后的《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办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开办发〔2005〕19号)、《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建立带贫减贫联结机制,且签订稳定的带贫合同,在经营规模、经营指标及带贫减贫成效上达到规定标准,经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认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为使产业扶贫提质增效,扶贫龙头企业应有效利用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源,推进贫困地区农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序进入市场,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稳定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实现脱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扶贫机制为导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共同参与,具有一定辐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能力为基本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贫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能力。企业采取下列形式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合同,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0户(含)以上,具备确保其在合约期内如期脱贫,脱贫后能稳定增收的:

1、签订期限1年以上的劳务用工合同;

2、签订期限1年以上稳定的委托生产、农产品销售等合同,且有保底收购价格的;

3、建档立卡贫困户入股企业,或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生产经营中资本合作,定期分配红利或利润返还等;

4、在贫困地区利用当地的人力和原材料等资源,设立扶贫车间的;

5、以其他方式开展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的。

以“公司+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模式开展帮扶工作,虽未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签订合同,但与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0户(含)以上,应当认定其具有扶贫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能力。

(二)组织形式。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南省内注册的企业。

(三)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5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生产经营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5%,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信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资信状况良好。

(六)企业产品。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的发展规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市县(区)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审核,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进行审定和公告。

第七条  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自愿向所在市县(区)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附申请表);

(二)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介绍材料;

(三)企业上年度包含资产状况、盈利情况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带贫合同、人员名册、分红或利润返还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当地扶贫部门核实盖章);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证明、法人征信证明。

第八条  市县(区)审核。市县(区)扶贫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核,初审结果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地的行政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推荐意见上报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审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进行对市县推荐意见评审,审定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告(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印发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并颁发“海南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扶贫成效,实行认定与退出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监测评估。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对已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市县(区)扶贫部门负责对各市县(区)所辖扶贫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及时了解企业的带贫效果和经营发展情况。市县(区)扶贫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备案,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扶贫龙头企业监测评估,并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扶贫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收回颁发的牌匾、证书,并在省级媒体予以公开:

(一)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恶意损害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或约定使用扶贫资金、信贷资金,造成较大资金损失风险的;

(六)不配合扶贫部门监测评估,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拒绝评估的;

(七)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无法履行原签订带贫合同的;

(八)经营效益不佳,带贫效果不好,无法按照合同分红或利润返还的;

(九)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所要求的扶贫龙头企业资格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扶贫龙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对其扶贫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时,申请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县(区)扶贫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予以审核认定。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建立扶贫龙头企业黑名单制度,扶贫龙头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四)、(五)项情形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推送至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五条  对在审核、审定、监测评估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串通、勾结企业骗取扶贫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等行为的相关公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情节严重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琼扶办发〔201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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