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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6-15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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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精神,推进我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以下简称帮扶责任人)选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帮扶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指定的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任务的帮扶责任人的管理。

 

第二章  推荐选派

第三条  帮扶责任人是由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乡镇干部职工组成。市县领导不能作为本人联系贫困户的帮扶责任人。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各单位选派的帮扶人员根据市县整体帮扶任务和各乡镇脱贫攻坚任务统一安排到各乡镇,乡镇党委具体确定帮扶责任人的结对帮扶对象。市县定点帮扶单位的帮扶责任人原则上安排在本部门定点帮扶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责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且每户只能有一个帮扶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当年脱贫户任务不超过5户,帮扶已经脱贫需要继续帮扶及次年脱贫任务的贫困户户数每年度的任务数不超过5户。

第四条  帮扶责任人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热爱扶贫工作,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帮扶责任人在帮扶期间,党员组织关系、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干部身份、编制性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保持不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帮扶责任人职责

(一)落实入户联系要求,准确了解家庭情况,认真填好扶贫手册,做到“人清、事清、财清”。

(二)落实教育保障要求,协助核查就学状态,做到适龄就学、不辍学,入学有补助。

(三)落实医疗卫生保障要求,熟悉贫困户就诊看病、费用报销程序和方式,做到有病帮看病,看完帮报销。

(四)落实住房安全保障要求,帮助搞好危改申请、鉴定、实施和验收,做到危房能改,改完入住,旧房拆除不拖延,不超标。

(五)落实贫困户增收要求,结合实际谋发展,手脚勤快帮协调,做到每户都有帮扶产业,每户都有劳动力稳定就业。

(六)落实动态管理要求,准确核实、及时报告,做到无错评、无错退。

(七)落实脱贫户巩固提升要求,脱贫后继续帮扶不脱钩,做到有稳定收入,不返贫。

(八)落实志智双扶要求,带头学政策,督促上夜校、学知识立志气,做到夜校按时上,陋习及时改,主动学本领,勤劳促脱贫。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的帮扶责任人并建立帮扶责任人名册。帮扶责任人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人员发生变化时,名册要及时更新。名册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帮扶责任人同时接受派出单位的管理。帮扶责任人进村履行帮扶责任时,由驻村工作队长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人每半年对帮扶责任人的工作表现和帮扶成效进行评价,并向派出单位反馈,帮扶责任人每次入户时与日常管理人进行对接。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村两委”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对接。帮扶责任人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应在贫困户门前责任牌上公示,驻村工作队或村两委应大胆管理协调指导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第九条  市县组织、扶贫部门、乡镇要对帮扶责任人每年轮训一次,全面、系统的帮助他们掌握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开展群众工作和贫困村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等,使其尽快适应贫困村工作环境,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条  帮扶责任人在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工作中实行考勤登记,登记工作具体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负责。

第十一条  帮扶责任人要建立专门的帮扶记录本,平均每周入户走访不少于1次,每月入户走访不少于4次,如实记录每次帮扶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并由贫困户签字认可;每半月与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对接工作1次,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提交1次书面总结。对贫困户在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驻村工作队和派出单位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派出单位每月集中听取帮扶责任人汇报1次;市县党委政府每季度对帮扶责任人履职情况开展督查暗访1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召回帮扶责任人,进行调整更换,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进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做帮扶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不尽责,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继续担负帮扶责任人的;

(五)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召回的帮扶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除因病召回外)。因本条(2)、(3)、(4)项原因召回的原则上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  帮扶责任人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管理,主动沟通对接。

第十五条  帮扶责任人应当积极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不准散布与中央不一致的言论,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任职的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在村干部或农户家搭伙要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乡镇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帮扶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往返发生的误餐补助费和交通补助,由派出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要发挥后盾作用,对本单位选派的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予以支持,要妥善安排本职工作任务,为其开展帮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派出单位领导至少每季度要到帮扶责任人所在村进行走访和指导工作一次,及时了解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帮扶责任人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底,由市县党委组成考核组,对本辖区范围的帮扶责任人的帮扶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方案由市县制定执行,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掌握贫困户家庭情况,帮扶手册填写情况,“三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贫困户稳定收入情况,个人工作记录、考勤,帮扶贫困户满意度,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政策法规掌握情况。

第十九条  帮扶责任人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1.列入脱贫任务没有完成;2.每月入户少于4次;3.工作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4.满意度在90%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评为不合格:1.国家考核中发现贫困户存在不精准问题影响考核评价的(如错退、弄虚作假等)2.每月入户少于2次;3.工作记录较差;4.满意度在60%以下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县委组织部。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帮扶责任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作为帮扶责任人评选优秀、提高工资档次、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帮扶期间表现优秀、脱贫成效明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或提高工资档次。

第二十二条  帮扶责任人被问责的五种情形。

(一)帮扶措施不落实,导致未能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二)动态管理质量低,造成错评、错退。

(三)帮扶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不认可。

(四)履行职责不认真,被派出单位召回。

(五)考核结果不合格,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帮扶责任人被评为不合格的,在考核中出现严重问题的,组织及人社部门等问责机构启动问责,同时追究派出单位领导责任。问责时要与被问责人的年终绩效奖挂钩,评为不合格的帮扶责任人取消年终绩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帮扶责任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110日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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