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00817387-fp/2012-04411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2-01-12 12:01 文 号: 发布日期:2012-01-12 12:01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扶贫办:

  完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强化扶贫资金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1]22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精神,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实际,特制定我省“十二五”期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实施意见。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

  公告、公示的对象主要是中央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二、    公告公示的内容

  实行省、县、村三级公告、公示制。所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都要在实施地点或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进村入户项目要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审批后要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告中央下达和省安排到本部门的财政扶贫资金的资金总量。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总量、来源、安排使用情况等。

  市、县扶贫办负责公告安排到各贫困行政村的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计划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等。

  行政村在市、县扶贫办以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市、县安排到贫困村民小组及农户的扶贫资金项目的计划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扶持对象,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等。

  三、    公告公示的形式

  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在政务公开栏扶贫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告;市、县扶贫办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或其它媒体上公告,行政村要在村务公开栏上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四、    公告公示的时限

  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在资金项目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市、县扶贫办在收到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行政村在项目实施前公示。扶贫项目竣工并验收后,要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原则上公告公示资金项目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五、反馈意见的受理

  省、市、县扶贫办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各级扶贫办对公告公示中单位、个人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实施中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如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行为的,必须如数追回,并等数扣减下年度指标,同时不得参与财政扶贫资金增量的分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凡发生类似上述情况的都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    加强组织领导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在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扶贫办及行政村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省、市、县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对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将进行通报表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