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41-9/2020-2771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1-14 20:36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11-14 20:36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

《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各市县通过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扶贫资产分为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三种类型。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及以村集体和贫困户名义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资产等。到户类扶贫资产包括发放到贫困户(含边缘户,下同)的生产物资或固定资产等,到户类扶贫资产归贫困户所有、由贫困户自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摸清扶贫资产底数

第四条结合扶贫资产的具体类型、覆盖范围、受益对象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产权归属。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按照精准受益的原则确权为村级资产。单村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跨村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根据扶贫项目投资比例确定各村产权;通过“飞地经济”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原扶贫项目受益村集体;以贫困户名义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贫困户所在村集体。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便于管护的原则确权为村级资产或国有资产。单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原则上纳入村级资产,产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跨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原则上纳入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

(三)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扶贫资产,由市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产权归属。

第五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按时完成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并按照上述确权原则及时将扶贫资产移交所有者。扶贫资产移交单应明确资产名称、资产地点、购建时间、资产原值、资产现值、交接时间等内容,并加盖交接双方公章(模板见附表1)。因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导致扶贫资产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履行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扶贫资产所有者应依据扶贫资产移交单及时将扶贫资产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或农村“三资”管理系统,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对扶贫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年度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模版见附表2)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市县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更新本市县扶贫资产总台账,并经市县政府审定后在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村三级同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七条扶贫资产移交及登记台账时,应客观准确核定扶贫资产的原值和现值。

(一)资产原值。对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按照扶贫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金额核定资产原值。尚未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暂按实际列支金额填列资产原值,待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后更新资产原值;对不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按照实际列支金额核定扶贫资产原值。

(二)资产现值。对现行相关会计制度有具体规定的扶贫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资产现值;对现行相关会计制度无具体规定的扶贫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资产现值。其中,对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且经营主体承诺协议到期后足额退还入股资金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在协议期内按照资产原值核定资产现值;对资产现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值核定资产现值。

第三章创新扶贫资产运营

第八条对经营性扶贫资产,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鼓励省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市县类似平台公司,依托优质涉农项目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组织带动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资产运营效益。

第九条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协议须明确经营责任、经济效益、带贫效益、退出机制等内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10天无异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村委会干部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的,可在项目实现盈利的前提下按照同工同酬领取一定报酬,相关报酬计入运营成本。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过程中,资产所有者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运营项目的跟踪监测,如发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和运营效益。

第十一条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到期后,协议双方均同意继续实施且无需调整协议内容的,续签协议后即可继续实施;协议双方均同意继续实施但需调整协议内容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并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不再继续实施的,资产所有者应及时收回资产,并尽快谋划新的运营方式,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四章公平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收益用于巩固脱贫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具体包括补助贫困人口及发展村级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干部补助。

第十三条对贫困人口的补助实行动态调整和奖惩管理。动态调整是指及时将新增贫困人口纳入补助范围、将经规范程序明确可不再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剔除出补助范围,做到有进有出;奖惩管理是指从内生动力、日常表现等方面对贫困人口进行评价计分,根据得分高低实行奖优惩劣。

第十四条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扶贫资产管护、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鼓励采取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实施相关项目,所设公益岗位应优先聘请贫困劳动力。

第十五条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10天无异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加强扶贫资产管护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所有者承担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责任,保障资产功能正常,防止资产损毁流失。

第十七条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与资产运营工作相结合。采取自主运营方式的,由资产运营主体负责管护,管护费用计入运营成本;采取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运营方式的,在协议中明确资产管护要求,管护费用原则上由资产使用主体承担。

第十八条纳入国有资产的公益性扶贫资产,有关行业部门对资产管护已有具体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有关行业部门对资产管护尚无具体规定的,由产权归属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结合实际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管护费用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纳入村级资产的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从本村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收益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在村民“一事一议”自愿出资投劳的基础上由市县财政适当补助。

第六章规范扶贫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扶贫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因自然损耗、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扶贫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需履行有关程序及报批手续后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纳入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纳入村级资产的扶贫资产,处置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信息公开栏公示10天无异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拍卖、转让扶贫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纳入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其处置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村级资产的扶贫资产,其处置收益用于购建扶贫资产,单笔资产处置收益较少的可统筹多笔资产处置收益、资产运营收益及新增扶贫投入用于购建扶贫资产。

第七章严格扶贫资产监管

第二十四条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省扶贫办牵头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全过程指导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处置及收益分配等工作,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做好扶贫资产的价值确认及账务处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扶贫资产运营,将村级扶贫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其他省级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省审计厅负责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审计。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牵头研究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市县党委和政府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当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流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扶贫资产移交单(模版)

         2. 扶贫资产台账表(模版)


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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