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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掌握标准,加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8-06-04 10:47 文 号: 发布日期:2018-06-04 10:47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掌握标准,加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2018527曰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为了贯彻落实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广播电视电话推进会议精神和省委书记刘赐贵同志在儋州市调研复查扶贫成效考核问题整改情况时的重要讲话要求,全面完成我省农村危 房改造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坚决防止超标准进行危房改造

 

2017年度国家扶贫省际交叉考核时发现我省危房改造超面积标准比例达到82%,超面积标准建设危改房问题严重,个别县危改房补贴标准偏高。为了做好问题整改,全面完成2018年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严格执行危改房建筑面积标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进行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不高于3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不高于4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不高于6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米,不高于18平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厨房面积不超过3. 5平米、厕所面积不超过2. 5平米;3人以上农户厨房面积不超过6平米、厕所面积不超过3平米。单独建的厨房和厕所面积也不得超过建在房内的面积,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危改房建筑面积。不得以建设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房等名义扩大面积标准。

 

1.已开工建设且完成基础及以上工程的危改房,如设计面积超标准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整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可继续完成建设,安装普通门、窗,严禁搞豪华装修;尚未开始第二层施工的,如一层达到最低面积标准的只能建一层,不得继续进行二层、三层建设;如一层达不到最低面积标准的,可建二层,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人均面积标准的上限。

 

2.尚未开工的要严格执行危改房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按规定面积建设;刚开挖基槽的危改房,面积超标的一律停工,重新按照面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3.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政策兜底的特困户,确需独立改造的房屋,市县政府应按照建筑面积规定的下限标准统一代建,进行普通装修,提倡通过统建幸福大院等方式解决特困户居住问题。

 

4.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逢建必报制度,在规划报建时要严格审核建房面积,超标的危改房一律不予批准建设(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除外)。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危改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危改户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整改,停止拨付危房改造资金,整改通过后方可建设。

 

(二)坚决严格执行危改房财政补助标准。4类重点对象贫困户危改房财政补助标准严格按如下标准执行。

 

1.D级危房

 

1)鼓励优先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修缮加固改造补助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

2)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按不超过1200/平米进行补 助,每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政府兜底保障方式解决。

 

2.C级危房

 

修缮加固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3. 5万元。

 

二、坚决防止举债建危改房

 

坚决防止贫困户危房改造一味求大、相互攀比,不顾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超面积标准举债建危改房,影响脱贫质量,甚至因建房返贫。在严格控制危房改造面积标准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减轻贫困农户的建房负担。

 

(一)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原则上以自建为主,政府统一代建为辅。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较弱的贫困户,应适当减少建设面积,但最低不能低于人均标准的下限。需要政策兜底的特困户,由政府统一进行代建。具体建设方式,由各市县因地制宜决定。具备条件的村庄,对危改户可集中安排宅基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分配入住。

 

(二)危房改造鼓励采取聘请农村建筑工匠与发动亲帮亲、 邻帮邻、村民互助相结合方式建设,以控制造价,降低成本,不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

 

(三)鼓励市县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鼓励采用符合标准的本地建筑材料建设农房,提高建设效率,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

 

三、坚决执行建新房拆旧房政策

 

贫困户危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经批准异地进行危房改造的,要签定建新房拆旧房协议。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农户搬迁入住新房,列入2018年危房改造计划的,搬迁入住最晚不超过20181230日,搬迁入住3个月 内拆除旧房,危改户未按期拆除的,市县政府应组织进行拆除。

 

四、坚决严格按标准鉴定危房等级

 

经复查排查发现,有的市县危房鉴定把关不严,存在鉴定 等级就高不就低的现象,造成D级危房比例过高。要严格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 村函〔 20096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文件要求,严格按标准精确鉴定。在危房鉴定中,要建立完善危房鉴定档案,对危房主要损坏点,要逐一拍照留档。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

 

各市县危房鉴定工作必须委托非本地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海口除外),并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鉴定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鉴定工作,经复查或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鉴定不准确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全省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计入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今后不得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危房鉴定工作。

 

五、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危房改造

 

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 度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扶发〔20184号) 文件精神,各市县可组织社会资本以合作方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对已建成超标准危改房、正在建或将要新建的危改房,鼓励村集体经济成立乡村民宿合作社或社会资本(企业、个人)组织用租赁方式,租赁超面积危改房用于建设乡村民宿,以 减轻贫困户危改经济负担。

 

对发展乡村民宿产业的农户,建房面积按居住用房与生产用房分类管理,居住用房严格按标准执行。生产用房可根据需 要与投资方商定。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且不超过3层。

 

六、严格执行危房改造最低建设标准

 

危改房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要求,改造后的房屋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竣工验收应达到 “5项直观要求”,即:有门有窗、有内外批荡、有厨有厕、有通水通电、有屋顶防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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