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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9-29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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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扶贫工作办公室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4 号)《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 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联合印发<消费扶贫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21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扶贫产品认定程序,严格把关申请主体,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主体为本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带贫能力强,且具有稳定供货能力的企业、合作社等,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暂不支持酒类、名贵土特产类

和野生动物类产品认定。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市场主体要具有明确的带贫减贫机制,通过下列各种形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连接机制。

(一)有财政性扶贫资金投入;

(二)流转贫困户土地;

(三)吸收贫困户就业;

(四)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

(五)与贫困户开展订单收购(含订单量、协议价等要素);

(六)组织贫困户入股及分红;

(七)开展结对帮扶;

(八)其他带贫减贫形式。

以上每种形式均要提供具体贫困户名单及相关佐证资料。

三、认定程序

扶贫产品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申报认定。

(一)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凡是符合扶贫产品认定标准的产品,由扶贫产品主体向市县(区)扶贫办提交申报材料,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真实可信(带贫成效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市县审核拟定。市县(区)扶贫办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的市场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认定,并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拟认定为扶贫产品,形成企业(合作社)及扶贫产品目录报送至省扶贫办。

(三)省级复核公示。省扶贫办对市县(区)拟认定的企业(合作社)及扶贫产品目录进行复核,定期将复核确认通过的产品名单报送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所在省市县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商品码、带贫人数、商品价值量、认定单位等。

(四)国家审定公布。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市县(区)扶贫办对产品名单作修改完善,省扶贫办将修改完善的产品名单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形成《海南省扶贫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公布。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扶贫产品的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扶贫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承诺书。

(三)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含生产经营等情况)。

(四)市场主体主要产品相关资料(含品牌认定、获奖证明等资料)。

(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六)市场主体满足带贫减贫标准的佐证资料(含带贫人员清单)。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目录管理

《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扶贫部门应加强对扶贫产品带贫减贫机制的管理,各级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对扶贫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了解跟踪扶贫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已认定的扶贫产品带贫情况等如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以及一年之内无实际销售量的产品,由认定市县确认、省级扶贫部门核准,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将其退出《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指挥部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区要明确一名消费扶贫专职联络员,确保扶贫产品认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扶贫产品认定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市县区扶贫办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对于扶贫产品认定要求和本办法履行好职责,做好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三)加强质量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同相关部门对扶贫产品带贫成效、产品质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确保扶贫产品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带贫真实,坚决防止打着消费扶贫的旗号敛财牟利。

(四)强化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扶贫产品和申请主体,公众可向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扶贫部门反馈情况。对出现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的产品,市县(区)扶贫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省扶贫办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产品目录》作为进入海南爱心扶贫网、爱心扶贫大集市等线上线下消费扶贫平台的重要凭证,除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外,其他未经认定的产品将不得上架扶贫网或进入扶贫集市销售,销售购买金额也不再计入年度考核统计数据范围。

附件:1.附件1:海南省扶贫产品认定申报表

           2.附件2:承诺书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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